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可否构成表见代理
不能。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要综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相关款项的用途、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四款: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3、《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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