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近日正式印发实施了《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从2006年7月25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今后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低于《标准》的征地将不予审批。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的颁布实施,是我省严格土地管理,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完善土地市场体系建设的重大突破。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一项核心内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订并公布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做到同地同价”。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我省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我省征地补偿标准。
《标准》把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20个地级以上市的23个县级市、41个县、3个自治县和48个市辖区归入十个类别中,并编制了详细的《分类表》。《标准》和《分类表》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一般2-3年调整更新一次。
在各类地区标准划分中,根据用地性质再区分为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一类地区标准最高,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别为99.45、76.50、30.60、103.28万元/公顷;十类地区标准最低,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分别为23.40、18.00、7.20、24.30万元/公顷。
《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征收农村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