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均为外国人如何在中国离婚?
如果双方均是外国人,需要在中国离婚的时候,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国内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双方均为外国人的离婚问题。除非原婚姻缔结地在国内,国外法院以婚姻缔结地为连结点为由,拒绝受理其公民的离婚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协议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作调解书,一般外国法院对中国调解书经过法定程序是承认的,比如日本、美国。当然也可能有些国家不承认中国调解书。这需要提醒律师注意,因为有些法官可能都不知道哪些国家不承认调解书。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是外籍,婚姻缔结地也不是在国内,但被告方在中国形成住所,法院一般也会受理。但如果代理律师采用技术手段,最终法院判离的可能性也会大打折扣。
2、涉外诉讼离婚律师委托
(1)在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受理涉外婚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