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用
出院后,遭受身体和精神双重痛苦的胡-女士开始向上杭某医院索赔。医院方面以手术程序符合规定、手术成功,不存在医疗过错,胡-女士不遵“绝对卧床不活动”的医嘱造成钢板断裂,再次手术,不能赔偿。
胡-女士多次与医院交涉协商,均无结果。一怒之下的胡-女士将上杭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3069.98元。
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医院为了证明其主张,在审理过程中,申请龙岩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龙岩市医学会鉴定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过程中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胡-女士对此不服,认为鉴定书不符合事实,医院方提供的材料有瑕疵。但是,胡-女士也无法提出相应的证据来推翻鉴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胡-女士手术后复查X线片时,出现骨折端连续性骨痂生长缓慢、一年后钢板断裂、骨折端成角和骨不连等并发症表现时,后期技术处理有缺陷,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医院应适当赔偿胡-女士的损失。对胡-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因医院的医疗过错未造成胡-女士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虽然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过错,且无证据证实胡-女士的第二次手术系其自己的过错造成,因此,医院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依民法典规定,判决医院赔偿胡-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7074.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