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是什么
(一)医疗合同
1、医疗合同的成立。患者到医院去就诊,一般情形下通过挂号的形式向就诊医院发出要约,该要约的内容是概括性的,即请求医院诊治自己。医院向患者发出挂号单作出承诺,其内容是概括性地接受诊治病人。至此,医疗合同成立。当然,由患者以外的其他人挂号不影响患者向医院的要约。
在要约和承诺的概括性内容上,虽为概括但有一定范围,就其症状进行诊治,换言之,医院并非对患者的所有疾病均承诺诊治,而仅对症状所反映的可能疾病进行诊治。
2、医疗合同的法律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个民事合同,是否可归于现行《民法典》分则的有名合同或与其类似民事合同?医疗合同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它不能归于或类似于《民法典》分则规定的有名合同,它是一种复合型合同,这是由医疗合同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医疗合同的合意基本上是一种概括性,其合同的具体内容有赖于医疗行为的特点、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期形成的习惯。由于医疗活动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医疗合同内容的非单一性和复杂性。
3、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医院的角度考察其权利义务。
在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的,即医院的权利则是患方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即是医院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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