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而没有规定性质更为严重的绑架罪
刑法规定的绑架罪的起点刑为十年以上,而故意杀人罪基本刑也是十年以上,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上,可见绑架罪的罪质不比故意杀人罪轻。而重伤害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其罪质较绑架罪轻,量刑亦轻,因此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对故意杀人和重伤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与故意杀人罪质相同,比重伤害罪质更为严重的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不合理的。
2、规定了强奸罪而没有规定拐卖妇女罪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应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而没有规定对拐卖妇女罪负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可能是考虑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强奸罪的可能性较大,而实施拐卖妇女罪的可能性较小,这样规定的结果导致了重罪轻刑,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首先,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虽然单独或者组织实施拐卖妇女的可能性不大,但参与拐卖妇女共同犯罪的并非没有。其次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只能按强奸罪定罪量刑,与刑法罪责刑相应的基本原则不符。因为强奸罪的基本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而拐卖妇女罪基本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是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见两者量刑差别甚大,如果按照现行刑法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在拐卖妇女中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按照强奸罪量刑是三至十年,与本应适用的十年以上至无期,悬殊过大,罪刑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