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具体流程如下:
一、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企业名称核准,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
三、审批程序:
1.领取申请表;
2.缴费;
3.数据录入及传输;
4.省中心核准赋码;
5.数据处理;
6.制证、制卡;
7.发证、发卡。
四、审批时限:承诺单开出起三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六条 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