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哪些问题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为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2、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其他正当理由”的理解。
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反过来理解就是: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不应以此为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里的“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没有作出进一步解释,当然,由于不可抗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均有明确解释,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产生分歧,“其他正当理由”一般包括下列情形:(1)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遭受其他身体伤害影响其行使权利的;(2)职工与用人单位曾经协商的;(3)职工请求工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主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争议的;(4)申请仲裁的。主张上述情形存在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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