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诉讼当事人间能否相互委托
在有同一目的或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可以相互委托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
2.当事人的近亲属。
3.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会团体推荐的人。
4.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可见,对诉讼标的有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是共同诉讼当事人间能否相互委托的依据。如果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则可以相互委托,如果没有,则只能代表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进行诉讼。在必要共同诉讼中主要特征是就是标的的同一性。假设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之间的标的是同一的那他们的诉讼目的也就一样的,一方原告为另一原告代理并不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并且为的是共同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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