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节目插播广告应遵循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节目插播广告应遵循的规定包括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等。
《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节目前后播出广告或者播出过程中插播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专区、链接、页面不得播出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以及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广告,其他未成年人节目前后不得播出上述广告;
(二)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三)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四)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2分钟;
(五)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
广告审查的范围有哪些
广告审查是指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办广告业务中依据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之前检查、核对广告是否真实合法,并将检查、核对情况和检查结论、意见记录在案,以备查验的活动。
广告内容的审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凡是承办或代理广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广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二)对广告进行审查是政府赋予广告经营者的一种法律义务。不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广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广告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对广告进行审查,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要收取、查验证明,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四)对广告进行审查是要保证向社会所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防止危害国家、社会和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的广告表现,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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