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
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
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
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债权人同意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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