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公安和检察机关受理吗
是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只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侵占罪既遂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 侵占罪的既遂具备了下列条件:
1 行为人侵占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
3 行为已经实施了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 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
5 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他人遗忘物、埋藏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完全具备以上条件,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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