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能增加。
伤残等级一共十级。
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是经过专业鉴定,不可能随意增加。
《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Ⅰ级伤残
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⒈2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⒈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⒈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⒈5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⒈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⒈7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⒈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9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