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停工让职工休“无薪假”合理吗
企业停工让职工休“无薪假”是不合理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处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凡是“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均应支付劳动报酬。何为“非因劳动者原因”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理解属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行为而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情形。
2、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若劳动者每个月的工资数额不固定,除了基本工资之外,还有超时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等,则一般以劳动者前十二个月正常出勤所能获得的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其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劳动报酬较为适宜(可以扣除加班工资)。
3、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则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通过工会或与劳动者对在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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