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
二、股东会具体由谁召开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主持仍应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也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如果董事会层面无法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则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召集、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果未能按照这一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可以被法院撤销;
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开原则上由董事会召集,特殊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来开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涉及众多方面,包括公司人员的组成方面,即公司董事会人数的不足,也包括公司的股东请求以及公司董事的提议,还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召开的条件涉及很多方面,具体包括董事会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公司未及时弥补亏损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相关股东的要求召开股东会、相关董事会的提议召开股东会等条件。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到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