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是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以后,确认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而决定立案并开展审理活动的诉讼行为。起诉是受理的前提,但受理并不是起诉的必然结果。是否受理,取决于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
(一)受理的概念。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条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诉讼行为。起诉和受理是两种不同性质却又密切联系的诉讼行为,前者是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受理的前提;后者是人民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起诉的结果。任何一个诉讼程序的开始,都是这两个诉讼行为的结合。没有原告的起诉行为,也就没有人民法院的受理行为。但是,受理并不是起诉的惟一结果,是否决定受理,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起诉行为进行审查而单方面得出的结论。
(二)对起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起诉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通过对起诉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当事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诉权的情况,从而保证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因此,审查起诉是受理的重要一环。
(三)法律后果
1、受诉人民法院对该具体案件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审判职责
2、排斥其他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
3、双方当事人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4、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