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不能列入劳动经济补偿的范围
1、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哪些劳动合同终止需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需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3、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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