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保险的免责情形有哪些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恐怖袭击;
(八)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九)被保险人严重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二、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非以乘客的身份置身于任何交通工具;
(四)被保险人乘坐非商业营运的火车、轮船或汽车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在因一些特殊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残或死亡的时候,保险公司是不糊承担赔偿责任的。另外,在一些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人身损害也是不能获得赔偿。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