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均无效。
从这些法规中可以看出,责任免除条款必须要公平、合理,才具备法律约束力。责任免除条款目的是为了减少、免除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是这种减少和免除必须是公平合理,如果是不合理地减少、免除合同义务,那么就违背了基本的公平原则。这些不合理、不合法的东西,即使写入保险条款中,也不应该发生法律效力。
当然,认定某一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不是合理、公平并不容易,很难有一个具体的标准和尺度。只能在具体的案例中,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了解当事人的意图,并结合其他条件,来判定某一具体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合理、公平,是否可以被适用。在本案例中,如果要求杨先生能随时知道谁撞了他的车是绝对不可能的。因此,保险公司免除部分赔偿责任就属于不合理、不公平。
其实这样的情形还有很多,例如行驶证丢失、保险公司免赔5%;钥匙少一把、保险公司免赔5%等等,其实都没道理。
所以,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责任免除条款,依法当属无效,被保险人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