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己购买且装修好的房屋为不能随意买卖的经济适用房,王先生认为卖家和中介公司的行为对其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将李女士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先生诉称:2004年12月6日,被告李女士以442673元购买了位于石景山区西山枫林17号楼某单元房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2006年6月21日,被告李女士与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独家代理出售房屋协议》,将该房屋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出售。
2006年9月14日,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签订《委托代理购房协议书》,约定:王先生委托被告**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购买位于石景山区西山枫林17号楼某单元房屋,房屋面积119.488平方米,总价款为715000元。王先生支付房屋全款,并花费装修费70866元。
2007年8月,被告李女士领取该房屋的权属证书,后李女士将**昊宏信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终审判决两者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2008年11月25日,被告李女士以排除妨碍纠纷起诉王先生腾退房屋。
王先生认为,由于二被告签订的协议无效,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自己与王女士之间的委托代理购房协议无效;判令二被告返还购房款715000元,并偿付王先生付款日至被告返还日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王先生装修损失70866元,并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近日,石景山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