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合伙】
(1)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
《民通意见》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因此,欠缺书面合伙协议个人合伙的认定条件有两个:
A.具备合伙的实质要件;
B.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存在。
(2)欠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形式要件的个人合伙认定条件:合伙投资和约定盈余分配。
A.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
B.公民按照协议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①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个人合伙的首要条件:
A.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可以是经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口头合伙协议;
B.没有书面和口头协议,也可以是合伙盈余分配约定。
②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性劳务,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是认定合伙的主要条件。
③是否参加合伙经营、劳动是个人合伙的次要条件,并非个人合伙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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