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级法院可向上级法院移送管辖吗
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二、移送给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案件的移送一般发生在同级法院中,因为法院在立案时就会对案件进行初筛分流,但是现实中也不乏在审理过程中又发现了新证据或者新事实的情况,所以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移送管辖给中级人民法院。如果您希望得到更多法律咨询服务,欢迎联系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