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骑电动车自行摔倒能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了三个条件:
第一,上下班途中;
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
第三,受交通事故伤害。
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雪天路滑,本人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符合第二个条件;故所受伤害到底构不构成工伤,关键在于骑自行车摔倒是否符合第三个条件,即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对交通事故的概念做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第一百一下九条第二项规定:“‘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综合这两项规定不难得出,交通事故包括非机动车事故,故骑自行车摔倒属于交通事故,其所受伤害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从该法条中得知,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能得到及时救治和补偿。在上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作原因”;骑自行车摔伤属于“遭受事故伤害”,故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是与立法本意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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