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婚但与他人同居.
2.未婚与他人同居.
婚姻法中,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中,有关于同居的陈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在2001年12月24日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如此适用解释: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法律的精神上看,非法应当是指有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对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仅仅指代"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有明确界定,且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关陈述.
所以,关于非法同居,应当是婚姻法中出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与他人同居.未婚与他人同居应当成为未婚同居.
关于未婚与他人同居,在婚姻法中是不受法律保护,但也不被法律禁止.法律上没有禁止的权利,并且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应当有个人保留.所以不属于非法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