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职务行为肇事单位是否担责
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行为,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职务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职务行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替代责任的决定性因素。
根据《;》相关规定,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适当责任。本案中,刘某是担保公司的司机,担保公司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执行严格的驾驶员管理和车辆使用制度,将车辆任由醉酒的司机使用,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所以担保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责任份额,综合考虑刘某对于事故发生的直接和主要作用,判决担保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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