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流通的股权可以质押吗
限制流通的股权可以质押。
《民法典》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则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进行了解释:“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解释为:除《公司法》明确限制转让的股份外,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份均可用于质押。
实际上限制流通股也是流通股当中的一员,往往是公司在上市之前进行发行的除了在流通权方面与流通股稍微有所区别外,并没有什么不同。所以理所当然的可以进行股权质押它。如果在限制流通股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律师,法律咨询网www.szrxr.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