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8月26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云南省阳宗海砷污染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上诉,维持云南省澄江县法院一审判决。
09年6月2日澄江县法院一审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被告单位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被告人李大宏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耀鸿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宣判后,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均不服,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玉溪中院认为,侦查机关为查明阳宗海砷污染的具体原因,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委托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于法有据;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合法,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将送检人记载为取样人并不影响取证的效力;上诉人李耀鸿作为公司总经理,在明知负有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的情况下,未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最终造成锦业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突发性增长的原因,专家及鉴定人在一审出庭时已作出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