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是高危交通工具,在具备合法证照、驾驶人取得驾驶资格,并在清醒的状况下驾车,才能避免事故发生;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是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王某违法行为导致其死亡,如果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赔偿,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有违公序良俗。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驾驶员醉酒驾车发生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为投保了意外伤害险的驾驶员赔付保险金近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醉酒驾车死亡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范围内,可拒绝向原告支付赔偿。
该案原告系驾驶员王某的亲属。2009年1月29日,王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意外,当场死亡。王某生前曾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王某死亡后,作为保险受益人的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原告称,王某投保时保险公司仅说明了缴费方式等,并没有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向王某说明免责条款,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各原告每人3万元的保险金。
被告辩称,王某死于酒后无证驾驶,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也对投保人作了口头说明,且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卡上印有公司明示,提醒投保人阅知免责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