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李某,家住农村,和蔡某是邻居,我家修房子挖排水沟,蔡某认为排水沟占了他家的宅基地,为此双方大吵了几架,因此两家一直有矛盾,我有个儿子四岁叫李小明,后来蔡某家的母狗生了小狗,故意取名叫李小明。蔡某出门便把狗带上,不停的叫李小明李小明,使全村人知道蔡家的小狗和我家儿子同名,借此奚落我儿子。全村人为此经常嘲笑我的儿子,周围的人都说我儿子和狗一个姓名。我儿子因此整日闷闷不乐,不愿意出门。请问,我可以去法院告蔡某吗?我去法院以什么理由告他?
答: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起诉。
所谓侵犯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派出他人侵害的权利。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语言、文字或者行为禁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语言、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是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蔡某以狗与你儿子同名的方式进行侮辱,存在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而且影响到你儿子的生活,侵犯了你儿子的名誉权。由于你儿子未成年,你可以作为他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