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是关于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事由的规定。
关于“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含义,主要包括:(1)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判决、裁定不予审理并拒绝作出裁判的情形。无救济即无权利,遗漏诉讼请求实际上是对当事人受到侵害的权利不予救济,致使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不能实现民事诉讼定争止分的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起诉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都应一一作出裁判,不能遗漏,做到有诉必理。(2)原判决、裁定超出诉讼请求是指原判决、裁定对当事人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进行裁判。原判决、裁定不能超出诉讼请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要求。不告不理原则最早出现于罗马法,并为现代各国法律所继承和确认。《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条就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外,唯有当事人可以起诉。在诉讼因取得审判结果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而终止之前,当事人有停止诉讼的自由”。《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08条第1款也规定了民事诉讼只依申请才开始,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法院应裁判的内容具有决定意义。不告不理原则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对审判权的约束,只有当事人起诉时,审判权才能介入私权纠纷,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和审理私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