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思路及心得
问题一:遗嘱中对“心约”的约定模糊是否影响遗嘱效力?遗嘱中出现的“心约”并不是特指某种法定义务,只是继承人支配遗产的一种方式,与是否取得遗产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虽然对“心约”的具体内容遗嘱没有涉及,但并不影响赵女士遗嘱的有效性。
问题二:夏先生能否获得赵女士全部遗产?赵女士虽有权订立遗嘱指定财产继承人,但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赵女士的母亲年逾八旬,已缺乏劳动能力,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至于赵女士的女儿虽已成年,但通过遗嘱中呈现的“心约”及夏先生在法庭上的陈述,表明赵女士生前已嘱托夏先生代表其赡养母亲和帮助女儿的愿望,因此,应当给予母亲和女儿经济补偿。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赵女士生前所立遗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表达了其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是有效的,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赵女士的遗产归夏先生所有,同时酌情给予赵女士母亲和女儿一定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