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民一庭明确民法典规定适用规则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民法典》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典》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21年1月1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典》施行而消灭。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21年1月2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典》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不少国家和地区都把民法典奉为人民权利的宣言,认为是民族精神的缩影。《民法典》吸收了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同时作了补充、完善和发展。如果在民法方面有更多的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衡阳律师网www.fenxiangshe.cn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