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先生怀着侥幸心理,以“优惠”的价格从朋友老刘手中购买了一套还未分割的遗产房,结果惹上麻烦,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买卖协议无效,老刘返还何先生7万元购房款。
2009年2月4日,老刘将一套位于南内环街的房子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何先生。因为知道这套房子的产权“有问题”,双方便签订协议约定:如一方发生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由单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5万元违约金。之后,何先生支付7万元房款,但老刘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交房。为此,何先生将老刘告上了法庭,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不能履行,则需返还房款,并支付违约金。经调查,这套房子原属老刘和妻子共有,而其妻已于2008年7月去世。庭审中,老刘表示售房协议属无效合同,因其妻去世后孩子作为继承人与他共有此房,而卖房之事没有得到孩子的同意。
法院认为,房屋所有权人是老刘和其妻子,其妻子去世后,该房的权属待定,老刘无权处分,其擅自卖出房子,事后孩子也没认可买卖合同,故认定合同无效。根据法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而何先生明知房屋所有权人之一老刘的妻子去世,房屋权属待定,还与老刘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其也有过错,故作出买卖协议无效,返还购房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