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欠的税款、债务。
从实践中发生的情况来看,遗产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被继承人生前依照我国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2)被继承人因合同之债所欠下的债务;
(3)被继承人因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
(4)被继承人因不当得利而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
(5)被继承人因他人无管理而应承担的费用;
(6)其他个人债务。
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时应按以下办法清偿:
(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