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个月前,张某将其所有的一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女儿张某某,还写了一份赠与协议。几个月后,由于父亲再婚,女儿提请法院确认这份协议有效。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该赠与协议合法有效,但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
张某某的外婆1980年病故后,遗留的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由其母亲与三位兄长共同继承。而母亲于1982年死亡后,张某某与父亲共同继承了这所房屋的遗产份额。2002年6月,南宁市房产局颁发南宁市华强路西三里房屋产权证,确认父女俩各占1/8的产权份额。
2006年11月11日,父亲张某写下协议,表示将其所有的继承份额赠给女儿,张某某表示接受赠与。后张某再婚。2007年4月,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父将其所占有的1/8份额赠与她的协议合法有效,其父对此未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
张某所写赠与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女儿亦表示接受,双方的赠与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但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主义原则,房屋的产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现双方仅签订了赠与合同,却未办理赠与公证及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因此,张某在办理房屋赠与公证、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