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法定依据”,是指所说的经过各类程序所确认的各种形式意义上的法定依据,而不是指严格意义上的法定依据。
1、完全合格的法定依据,应该说是名符其实的法定依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依据其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2、部分不合格的法定依据,其合格部分是合法有效的。对其不合格部分,有权的部门应责令立法部门进行修改。立法部门本身应该主动进行修改。修改的方法,一是通过原立法部门自行修改,二是通过有权部门撤销该部分。
3、完全不合格的法定依据,应该由有权部门撤销,或者责令对该部分停止使用,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这里的完全不合格,如是指整个法定依据不合格,就应全部撤销;如属于某一条文全部不合格,就对该条文全部撤销。
4、对于未经立法机关的权威部门确认的法定依据,行政执法机关一般是应该按照执行。但如认为明显错误,应在执行的同时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提出处理意见。作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以其不合格为由执行认为有效的合法的法定依据。当事人任何一方如对判决不服,可以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于此同时人民法院应该以书面向立法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向该立法机关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