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如何区分
民事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在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只不过是通过协商或协议的方式存在,不是通过强制手段。
根据通说,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有以下三点:
第一,订立行政合同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当然,行政主体也可以为民事行为,其为实现一定的民事目的而进行民事行为时所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
第二,订立行政合同的主要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具有公益性,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订立民事合同是为了实现个人或组织的利益,其产生、变更、消灭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在行政合同的缔结中,行政主体处于优先要约的地位。在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有监督权或指挥权。根据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行政主体具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力,而相对人如果不按照合同履约,行政主体有单方面的制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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