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继承权。
案情总结:
遗产分割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情简介:
2004年元月,我侄女张某与郭某结婚。婚后不久,郭某外出打工,张某照顾郭某的父母。2009年3月,郭某在打工期间突发急病身亡,此时张某已怀孕5个月。在清理郭某遗物的过程中,发现一张户名为郭某的金额1.2万元的定期存单一份,郭某的父母就将1.2万元遗产与张某进行分割,但没有给未出生的胎儿保留一份。请问:遗产分割是否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律师诊断: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胎儿出生后不至于生活无着落,保障胎儿的继承利益,充分体现了我国继承制度的养老育幼原则。胎儿是一个将来可能的权利主体,如果胎儿是活着出生,其继承权即可实现,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就不具备继承的主体资格,失去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法律意义。原来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