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插足他人婚姻的第三者,可能是已婚者,也可能是未婚者。但被介入的一方,一定是有合法妻子或丈夫的人。未婚同居中的一方与他人、同性恋者之间、恋爱中的一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都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只能算作三角恋爱关系。还有社会上一些从事性服务的“小姐”与已婚一方发生性行为,如果他们只是偶尔所为,并没有拆散他人家庭的目的,从事卖淫者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第三者。
其次,第三者具备主观上的故意。介入的第三者已经知道对方有配偶,却仍插入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故意挑拨他人夫妻感情,促使他人离异而与其结婚的目的;另一种是寻求新欢,玩弄异性,寻求精神刺激,并无与对方结合之目的。一般情况下,第三者和过错者之间形成默契,相互配合,使他们之间的违法行为得以长期隐蔽地存在。
再次,第三者已经有了越轨行为,造成明显后果。凡第三者插足,都必须是与有配偶一方保持着不正当的关系。相互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恋情”,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行为。如接吻、拥抱、通奸、姘居、冒充夫妻关系外出购物、游玩、会友等等。当他们这种违法关系保持的时间较长并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便会出现行为放任自流,不计后果,在公众场合公开伴侣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