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枪械构成犯罪
56岁的桑某从事废品收购生意。6月23日,桑某接到一单大买卖,一商户将刚刚租赁来的门头杂物间内杂物折价1500元卖给桑某。桑某将废旧物品打包回家分类时,发现两支单管猎枪,觉得能卖个好价钱的桑某将猎枪藏匿家中。6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将桑某抓获,并将其藏匿的两只猎枪起获。经鉴定,桑某收来的猎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对桑某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桑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桑某认罪态度好,持枪时间短,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官庭后表示,枪支、弹药是杀伤力较大的发火武器,如果不加强管理,会危及社会安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人身安全造成损失,因此,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先后颁布了《枪支管理暂行办法》、《枪支管理办法》和《枪支管理法》,明令禁止任何个人和单位非法持有。此外,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手榴弹、地雷、炸弹等军用爆炸物,以及炸药、雷管等民用爆炸物,个人或单位也不能私自储存。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提醒民众,如自己或者身边的家人、亲戚朋友存有上述物品,一定要及时上缴到当地公安机关,以免涉罪受罚,后悔不及。
稿件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