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和限制生产、使用的物品、物质主要包括如化学品、毒物、毒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枪弹等。由于这些物品容易引起危险的发生,法律上对其生产、保管、使用都有某种限制。在有些情况下,这些物品或物质的存在本身即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如人体内发现毒物可以证明死亡的原因,无正当理由持有枪支、毒品等本身即证明违法的事实存在。这些物品起证明作用的特征主要是这些物品或物质存在的场所、种类、数量等。
存在的场所可用于证明是否非法生产、持有的事实。在发生事故的场所是否存在某种特殊的物质,可证明事件的原因。在这些物品或物质被用作犯罪工具时,其数量、品质等可证明与危害程度有关的问题。 这些物品或物质用作证据时,有的可以直接出示,有的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发挥作用。由于依法应当禁止或限制持有或使用这些物品,收集保管时要特别注意遵守有关规定,防止遗失或产生危害性后果。 依据指引: ①(1984年1月6日)(略) ⑤(1998年5月14日) 第五十七条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 原件有困难或者因保密工作需要的,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