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软件购物维权有法律依据吗
社交软件购物维权属于《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范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保护社交软件朋友圈私人交易
“判断社交软件购物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该进行分类讨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社交软件购物行为主要包括:
第一,取得合法资格的市场主体通过社交软件进行交易;
第二,在取得合法资格的微店(第三方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
第三,通过社交软件公众号的方式推销产品和进行交易。
公众号面对的不是特定对象,社交软件用户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商品服务,因此公众号的营销行为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
通过朋友圈以私信的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的对象为特定对象,属于个人之间的私人交易,难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和规范,应当属《民法典》等法律规范的范畴。
也有观点指出,通过私人交易购买商品后,因为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生产者(即产品厂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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