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
(一)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进口协议草案;
3、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二)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文化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著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
4、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另外,进口用于信息网络传播的音像制品,参照上述规定(二)办理。
(三)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二、批准
文化部自收到进口音像制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批准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准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