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法官陶某某:
首先,父母和子女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因出生而产生。按照法理,因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是不能解除的,这是由生理学基础及自然规律所决定的。根据这一法理,姚女士的弟弟和她父亲的血缘关系并不能因为一则声明而解除,这种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时,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从姚女士反映的情况来看,她的父亲并没留有遗嘱,故对她父亲去世后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她和弟弟均是父亲的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但是鉴于她弟弟成年后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最后,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才导致丧失继承权: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结合姚女士反映的情况,她弟弟并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四种情况,依法享有继承权,但鉴于他并未对父亲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具体应由法院结合案情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