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烟后不将烟头熄灭,随手将其丢在杂草丛中,结果引发附近地段森林火灾。3月29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胡*锋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
【案情回放】
2009年4月8日,桃江县桃花江水库管理局牛田水管站聘请本县石牛江镇村民胡*锋铲除石牛江镇贺家塘村一处渠道口的灌木、枯枝与杂草。当日13时,胡*锋吸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到渠道口的杂草丛中。约十分钟,杂草丛被烟头引燃。因气候干燥、风力过大,火势迅速蔓延至周围林地。他急忙用锄头扑火,并打电话叫来亲戚和附近群众合力扑火,终因火势太大无法控制,大火到当天18时才得以扑灭。经桃江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火灾过火面积达15公顷,全部为有林地。
2015年5月13日,胡*锋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高*辉介绍,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之一,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胡*锋因失火导致过火林地面积达15公顷,其行为构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