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侵权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下列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1)侵权货物的名称和数量;
(2)收发货人名称;
(3)侵权货物申报进出口日期、海关扣留日期和处罚决定生效日期;
(4)侵权货物的起运地和指运地;
(5)海关可以提供的其他与侵权货物有关的情况。进出口货物或者进出境物品经海关调查认定侵犯知识产权,根据规定应当由海关予以没收,但当事人无法查清的,自海关制发有关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后可由海关予以收缴。
对没收后的侵权货物如何处理?
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1)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2)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3)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但对进口假冒商标货物,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仅清除货物上的商标标识即允许其进入商业渠道。
(4)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