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整治项目区内修建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吗?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满足项目规划设计的新增耕地要求,能否不考虑落实道路占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区内的道路应该按农用地管理还是按建设用地管理?
2、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吗?对养殖池用地的规模有没有明确的控制标准?
问题如下:
问题1:土地整治项目区内修建超过农村道路认定上限标准宽度的道路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应通过审批手续转为建设用地,并落实道路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问题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因此,建设水产养殖项目过程中,对土地产生损毁的或水产养殖结束后不继续利用的,需要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进行复垦。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因此,水产养殖项目的用地需要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关于水产养殖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对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的规模没有限制,但对附属设施占地比例与面积规模有上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