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判决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原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4)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对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情形为上述第(1)至(13)种,对调解书提出抗诉的情形仅限于第(14)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