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二审程序能否进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
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里所说的“径行判决、裁定”的前提条件包括:
1、阅卷和调查;
2、询问当事人;
3、事实核对清楚;
4、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
其中,调查、询问当事人就已经超出了书面审理的界限,这些内容显然比单纯的书面审理要复杂得多。
因此,“径行判决、裁定”是不能和“书面审理”划等号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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