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格式条款争议的原则
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并在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并且由于其存在着弊端,这样在合同解释的问题上就出现了同一个问题或条款有着不同解释的情况。为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规定了一项特殊的解释原则。该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有两个规则:
1、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两种解释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
3、合同法中有关合同解释的其他规定,也适合于格式合同。
4、该条规定的两种解释规则都是无前提条件限制,即只要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就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因此,对于格式条款合同的争议,我们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对于格式条款文本和非格式条款文本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这都是为了保证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www.fenxiangshe.cn小编为您带来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存在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